消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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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发布时间: 2019-06-17 点击次数:

 

一、各单位(部门)对巡查、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够当场处置的,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二、对以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人员应责成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派人当场整改并督促落实。
(一)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二)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用他用的;
(三)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三、对本单位(部门)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保卫处,由保卫处上报学校统一整改。
四、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各单位(部门)应当加大防范力度,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五、各单位(部门)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应积极组织整改,若因火灾隐患未能及时整改而造成火灾事故,将按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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