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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19-06-17 点击次数:

   
 

为加强学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其日常消防工作。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销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三、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品应当定期检查,并做到以下五点:
1、严禁场所内部和外部带入明火源;
2、严格控制储存场所的温度和湿度;
3、严禁超期超量储存;
4、严禁违章操作;
5、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场所内的电气设备、灭火器材、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
六、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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